索 引 号: FJ00105-1203-2011-00041 发布机构: 福建省科技厅
备注/文号:闽科社〔2011〕2号 生成日期:2011-03-03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转发科技部关于批准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等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通知的函

闽科社〔2011〕2号

发布时间:2011-03-15 00:00 浏览次数:{{ pv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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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政府:

        根据科技部《关于批准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等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国科发社〔2011〕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科技部批准你县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实验区的各项工作,使实验区切实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省科技厅将继续支持和推动你县做好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相关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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