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05-0702-2009-00421 发布机构: 福建省科技厅
备注/文号:闽科联办〔2009〕1号 生成日期:2009-09-02

福建省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闽科联办〔2009〕1号

发布时间:2009-09-16 00:00 浏览次数:{{ pvCou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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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二○○九年九月二日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

        (2009年9月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的精神,以统筹利用国际和国内先进科技成果为目标,以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手段,以建设引领产业技术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科技研发平台为载体,努力构筑海峡西岸研发高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的发育和壮大,推进我省的产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加强科技成果工程化和集成创新能力建设

        组织开展产业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充分利用技术预见、产业技术路线图等规划方法,结合我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编制的需要,在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组织开展产业技术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市场需求分析→产业目标分析→技术壁垒分析→研发需求分析”的制定过程,研究确定各技术领域未来一段时期的目标、任务和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凝练一批对行业发展影响重大的关键共性技术项目,明确研发重点、优先次序和发展路径等。以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等各创新主体集中优势资源,合理组织研发和投资,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为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化海洋产业开发基地、以及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提供服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信息化局配合)

        加强工程化研究基地建设。围绕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资源与环境、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生物农药等领域,重点建设一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工程化研究基地,加快海西工业技术研究院及其研发中心的建设步伐,支持其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后续工程化、产业化以及集成创新研究,持续不断地为企业的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促进成熟的高技术研究成果向企业转移。以工程化研究基地为载体,吸引和重点支持一批高素质的工程化技术带头人,大力培养工程化技术创新团队,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势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牵头,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信息化局配合)

        创新科技重大专项、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和产业技术开发重大专项的组织与实施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重大专项、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和重大产业化专项的项目生成机制,应用科技规划、产业诊断、技术预见和技术路线图等创新管理工具,从市场需求拉动和技术进步推动两个方面,加强项目前期调研策划,凝练一批对我省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予以优先支持。进一步完善科技重大专项、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和产业技术开发重大专项专家监理、分期拨款、滚动支持等实施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和“优增劣汰”的运行机制,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完善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的成果转化制度,鼓励企业牵头以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承担任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提供风险担保、政府贴息支持等手段,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及时介入、支持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的成果产业化。(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信息化局、福建银监局、省农业厅、省投资集团配合)

        二、大力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绩效评价体系。省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改变单一以学术水平为导向的职称评聘和岗位设置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与不同系列职称、不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多元化绩效评价体系。在科研选题和立项、职称评聘、岗位设置以及科技奖励措施的制定中,引导、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于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信息化局配合)

        强化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的科研开发模式。设立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面向产业需求,联合企业开展应用技术研发和专利技术转化,缩短从科研到应用的周期,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进一步促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以学术水平为导向的科研开发模式,转变为更加注重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的多专业综合科研开发模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配合)

        加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技术。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产学研结合、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多种灵活有效的形式与企业开展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心,共同承担各类科技项目,每年组织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完善科技人员下乡入企服务机制和渠道,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选派优秀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服务企业,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新产品及产业化配套关键技术和技术提升诊断辅导等服务,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调整振兴提供技术支持。(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农业厅按职能分工负责)

        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发布机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要及时通过省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将有关项目成果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在研发项目任务合同中应明确有关科技成果公开发布的要求。科技、经贸等部门要从产业调整和振兴的需求出发,组织检索和筛选国内外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通过发布、对接和支持扶持,促进成果转化。(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信息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培育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

        加强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发展前景好、创新能力强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择优给予资助;对于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经评估为优秀的,可申请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设备,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至2013年,力争使新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科技创新机构数目和质量接近或达到东部地区平均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国税、省地税、福州海关配合)

        促进企业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联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促使产学研结合点前移。(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于发展前景好,与我省产业发展关联度大的企业科技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由社会各创新主体为实现技术创新目的、还没有列入财政性科技资金支持计划的各类自主选题研究,建立自主研发项目备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社会产业技术需求和研发动态,作为各类计划立项参考依据。(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推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抓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开通企业专利申请和资助绿色通道,在国内授权专利年费、向外国申请专利等方面加大资助力度。建立健全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支持企业建立专业化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提升企业专利信息利用水平。筛选一批重大专利技术、加快其实施与产业化。(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科技厅、省经贸委配合)

        四、大力发展技术服务业

        培育和发展一批技术经纪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企业和经纪人制度,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支持各类单位和个人依法兴办技术经纪企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专业化、准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中心(公司),设立技术经纪人岗位,专职负责科研成果的推介、运作和推进产业化工作;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技术经纪企业,从事各种技术经纪活动。设立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资金,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资金,以风险补助、激励补助等形式对技术经纪人予以扶持,降低技术经纪活动的风险,提高技术交易成功率。积极开展技术经纪机构试点工作,选择10家左右条件成熟的技术经纪机构进行试点,并在试点取得经验后及时向全省推广。(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

        大力培育专业化高水平的技术经纪人队伍。成立福建省技术经纪协会,制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从业人员守则,建立行业信誉档案并定期公布,组织开展行业调研、人员培训、交流协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强技术经纪人培训,从法律、市场、科技、贸易、经营和管理等方面全面提高技术经纪人的素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贸委、省教育厅配合)

        建设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以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为主线,按照“整合、集成、共享、提升”的原则,有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大力培育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研究完善省级重点科技服务机构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开展ISO系列服务标准认证等多项活动,建设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省教育厅配合)

        鼓励发展研发服务业。充分利用国家“允许海峡西岸经济区在促进两岸贸易投资便利化、台湾服务业市场准入等方面先行试验”的相关政策,营造促进研发服务业发展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来闽设立研发部门和研发公司,鼓励企业内部研发部门衍生成立专业研发服务公司,鼓励科研院所发展研发服务,培养跨领域研发服务业人才,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产业分析研究、技术预测、投资评估、研发、设计、实验、模拟、检测等功能性服务发展,促进制造业企业提高研发效率、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完善科技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网、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网、专利信息网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技术交易供需与服务资源,形成覆盖全省的技术转移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加速技术交易信息的流动,提高技术交易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牵头,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五、加快发展创业投资

        建立与创业投资资金合作互动机制。充分利用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引进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创业投资,推进科技成果的中试和产业化。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扶持、创业种子资金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合作互动的工作机制,不断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和壮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投资集团按职能分工负责)

        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以项目数据库、企业信息数据库、投融资需求数据库(含拟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等为核心的三大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项目价值评估标准体系,依托平台的专家系统和评估系统,组织开展项目行业价值评估和投资价值评估,依据项目评估结果,向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推荐项目;构建战略联盟,建立包括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中介机构、商会等合作伙伴联盟,依托联盟内相关机构的协同服务,提升平台投融资服务的专业化与集成化水平。(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投资集团配合)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积极支持创业投资资本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柜台交易市场、创业融资、私募基金以及产权交易所等渠道退出,逐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积极支持福州、厦门国家级高新区争取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证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意义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和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科技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主题词:科技  成果  转化  方案  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9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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