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5-0700-2023-00040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科技厅
  • 备注/文号: 闽科提〔2023〕50号
  • 生成日期: 2023-05-04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77号建议的答复
闽科提〔2023〕50号
来源:规划政策处 时间: 2023-05-18 11:14

吕锜代表:

《关于优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的建议》(第16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我厅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启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经过六年多建设发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逐步成为科技创新的一支有生力量,但在评估认定过程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一步调整优化。您提出“优化调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认定标准的建议”非常及时,我们将在新一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中予以研究、吸纳。

一、关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的认定

为加快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8月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措施》,聚焦“全社会研发投入不足、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等短板,采取财政奖补、项目支持、用地优先、风投补贴、政府采购、人才引进奖励等措施,突出鼓励多元化主体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科技创新领域。同时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评估认定基本条件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包括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等。

  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评估认定中,“常驻研发人员”是指申请单位在闽科研场所为本单位聘用、总公司派驻或兼职的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总数,不含研发管理、服务人员。兼职研发人员数按照兼职人员近三年内平均为本单位工作天数除以250天折算。即常驻研发人员数为在职研发人员数与兼职研发人员折算数之和。

  您在建议中提到,酌情放宽山区地市单位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常驻研发人员”评判标准,不应仅限于“缴纳医社保”条件。在实际评估认定中,我厅也充分考虑到柔性引才的重要性,除“缴纳医社保”的在职人员外,以下情况的研发人员也可以认定为申报单位在职研发人员:①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返聘人员;②作为股东自带科技成果入股的高校教师、院所科研人员,这与您提及的将“科研成果在本地转化应用”作为判定单位研发人员的建议相吻合;③在本单位从事研发但社保由外单位代缴人员;④由集团公司派驻到本单位全年从事研发的人员;⑤单位聘用的外籍研发人员。而“在当地缴纳医社保”仅作为研发人员的认定依据之一。

  二、关于优化调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近年来,根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以及评估认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厅适时对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如考虑到一些大中型科技企业因销售收入规模较大,虽然年度研发经费也不低,但占比仍达不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门槛要求。为了鼓励创新,将大中型科技企业年均研发经费总量达到一定规模,视同符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投入要求。

截至目前,我厅已评估命名7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全省有省级新型研发机构232家。但确如您指出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也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由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均有一定硬性要求,目前74.5%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集中在福厦泉三市,南平(3家)、三明(12家)等地市相对较少,这也是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评估认定下一步需要加以调整优化的内容之一。

三、下一步工作

评估认定新型研发机构重在评估单位的研发创新能力。与沿海地市相比,山区地市在创新平台建设、引才留才等方面存在更多困难。我厅将分析研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特别是评估认定过程存在的不足,进一步优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评估工作。一方面,结合我省山区地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在新一轮组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时,充分考虑我省三明、龙岩、南平等山区地市推进创新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设定山区地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常驻研发人员条件和评价指标,使山区地市能更充分享受科技创新政策红利,为区域发展注入更多创新动力。另一方面,继续优化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调整和评估奖励机制,推动实行三年一次复评,实施分年度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推动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创新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李志忠

  联 系 人:陈聪文

  联系电话:0591-83517090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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