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5-0700-2024-00023
- 发布机构: 福建省科技厅
- 备注/文号: 闽科监〔2024〕3号
- 生成日期: 2024-04-08
各科技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民政局、科协,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促进科技类社会团体发挥学术自律自净作用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办督〔2023〕90号),进一步引导我省科技类社会团体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更好发挥学术自律自净功能和作用,认真推动以下专项行动任务细化落实。
一、推动科技类社会团体主动承担学术自律自净的职责使命
各主管单位要对正在办理成立登记和已经登记正在办理换届工作的科技类社会团体加强引导,督促其将学术自律自净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写入章程的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1中表述为“略”的部分内容,详见福建省民政厅制定发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23年版),并按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科技类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积极开展学术自律自净活动。〔各科技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科协,各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分工均需各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积极制定完善各领域科研活动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各科技类社会团体要把学术自律自净纳入自身建设重要内容,开展常态化自我监督管理工作。要参照相关部门提供的自律公约示范指引文本(详见附件2),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学科领域的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职业规范、自律要求、惩戒措施等,引导广大会员把自律公约等工作要求贯穿于科学研究、同行评价等科技活动全过程,促进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各科技类社会团体制定的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要在2024年9月前报送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审核监督,督促指导科技类社会团体落实好此项工作。〔各科技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省科协、科技厅〕
三、推动科技类社会团体接受委托开展学术调查
科技类社会团体可接受委托组成专家组,开展科研失信案件的学术调查,对是否构成学术不端作出独立、专业、客观的判断。有此能力和意向的科技类社会团体可填写《科技类社会团体接受委托开展学术调查意向表》(详见附件3、4)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在2024年6月30日前按省、市、县管理层级报送科技管理部门、科协备案。支持科技类社会团体参与科研活动行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制定等工作。〔各科技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省科技厅、科协〕
四、规范开展学术评价工作
各科技类社会团体在开展奖项评选、人才举荐、委托项目和成果评价等学术评价工作中,要注重完善相关制度程序,把教育引导和制度约束结合起来,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督促专家、科技管理人员、评审人员等严格遵守学术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规范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学术评价。要加强总结提炼,深入分析以往存在问题,结合本学科研究和科技成果特点,从分类评价、同行评议、代表作评价等方面积极探索制定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学术评价规范。要通过理事会、学术会议、社团自媒体、期刊等渠道加强宣传推广,引导会员和相关单位在评价实践中积极探索应用,切实形成良好导向。〔各科技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
五、加强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等教育
各科技类社会团体要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纳入社会团体年度日常教育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范围,按照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年度工作要点,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开展学术活动、相关会议等时机,积极开展科学家精神教育、职业道德、学风诚信教育等,教育引导相关人员自觉践行、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要突出加强政治引领,结合开展各个时期主题教育,注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争做良好社会风尚的践行者。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和网络等宣传平台,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积极选树正面典型、广泛宣传,增强宣传效果,扩大传播范围。〔各科技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科技厅〕
六、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支持力度
各科技类社会团体在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学术评奖等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培养和大胆使用青年科研人员,提供更多交流和发展机会,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在学术活动中“挑大梁”“当主角”,给予更多的信任、更好的帮助、更有力的支持,激发创新活力和潜力,为青年科研人员职业成长提供更加宽松自由的环境。要提倡学术民主,鼓励不同学术观点交流碰撞,支持青年科研人员与资深专家积极交流对话,大胆提出自己的学术观点,为青年科研人员搭建良好的合作交流平台,营造开放、平等、活泼的学术生态环境。〔各科技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协、科技厅〕
七、及时总结经验强化示范带动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总结科技类社会团体促进学术自律自净的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强化示范引领。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学术自律自净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工作情况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科技类社会团体制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工作情况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报送省科协;科技类社会团体接受委托开展学术调查意向情况于2024年7月31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科协。〔各科技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科协、科技厅〕
福建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联系人:胡丹丹,联系电话:0591-87881009,邮箱:hudd@kjt.fujian.gov.cn;
福建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人:李锋华 ,联系电话:0591-87676273邮箱:fjssgj@163.com;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联系人:林云祖,联系电话:0591-86270693邮箱:fjkxxhb@163.com。
附件: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科技类社会团体)
2.科研活动自律公约(示范指引文本)
3.科技类社会团体接受委托开展学术调查意向表
4.科技类社会团体接受委托开展学术调查意向表(汇总)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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