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更新《福建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省科技厅网站上查阅《指南》。
省科技厅成立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省科技厅办公室负责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厅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与职能:科技厅职能、厅领导、组织机构;
2.人事工作:人事任免、教育培训、职称评定、招录信息;
3.政策法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
4.规划统计:科技规划、年度计划、科技统计与科技发展报告;
5.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
6.科技项目:项目申请、项目立项、项目管理;
7.人才奖励:科技奖励、杰出科技人才评选;
8.科研机构与平台建设:科技平台、科研机构;
9.创新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
10.交流与合作:对台港澳科技合作与交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省际间科技合作与交流、科技展会;
11.经费使用与管理:财政预决算、科技经费管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
12.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科学技术普及、安全管理、科技工作动态、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3.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本厅编制的《福建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http://k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zfxxgkml/)。
(二)公开形式
1.“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http://kjt.fujian.gov.cn/)
2.微信公众号
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新闻发布会
4.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本厅同时在福建省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福建省档案馆地址:福州市大学城中心共享区明德路2号
联系电话:0591-38269808
福建省图书馆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27号
联系电话:0591-8750722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省科技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省科技厅依托省科技档案馆设立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授权省科技档案馆遵循必要的工作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提供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福建省科技档案馆
咨询电话:0591—87883123、87881986
传真号码:0591—87881144
电子邮箱:fjkjda@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22号科技大厦
邮政编码:350003
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6月1日至9月30日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在线提交
申请人在本厅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此提交)。
2.邮寄提交
直接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福建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此下载),填写后附身份证明材料邮寄。收件人为:福建省科技档案馆,收件地址为:福州市北环西路122号科技大厦,联系电话:0591—87883123、87881986。邮寄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向省科技档案馆申请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送交。
4.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省科技档案馆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省科技档案馆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厅受理机构须在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将有关情况答复申请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省科技厅网站。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①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②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