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筹措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科学规划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合理确定资金分配因素权重;
(二)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方案,根据绩效评估结果,调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
(三)负责年度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和省人才办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资金规模要求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研究确定并下达年度部门专项资金;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并在5月底前向省科技厅备案;
(三)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形成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和绩效评价,并在次年6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八条 福厦泉三市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资金规模要求筹措本市资金;
(二)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对项目经费进行财政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福厦泉三市科技部门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资金规模要求和第十二条规定的资金支持范围,研究确定并安排年度项目资金;
(二)协助做好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和省人才办统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本市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并在5月底前向省科技厅备案;
(四)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形成年度项目实施报告和绩效评价,并在次年6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
(五)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实施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审查。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如下:
(一)技术研发创新。用于推动自创区内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产品开发和重要产业技术改造,支持带动园区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或示范项目的落地。扶持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省科技部门评估命名的新型研发机构和牵头认定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二)创新平台建设。用于支持和引导自创区主导产业上布局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研究和应用平台,支持自创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扶持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支持“数字福建”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大数据建设应用。支持引进国内外高端研发平台,培育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三)科技大市场建设。用于支持建立海峡科技大市场,搭建全省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在自创区设立海峡技术转移分中心,并支持自创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机构。
(四)促进优秀人才快速集聚。用于自创区引进海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团队到自创区创新创业。
(五)拓展对外交流和闽台产业深度融合。用于支持自创区企业开展技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设立研发中心、共建联合实验室。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资源性产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支持自创区扩大利用外资,拓展闽台合作,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服务贸易出口。支持自创区开展闽台产业技术联合攻关,拓展对台科技合作交流领域。
(六)创新改革先行先试。用于支持自创区内开展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对完成国务院赋予我省自创区改革任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片区给予奖励。
(七)省委省政府和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 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自创区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要求;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承担项目的必要基础和实施条件。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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