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充分开发利用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促进与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共赢,推动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出国培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中的境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承办中国有关单位境外培训项目的境外各类机构或组织(包括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知名大学、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等)。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专指与科技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以下简称科技部引智司)建立培训合作关系的培训机构。
科技部引智司具体负责合作机构的渠道开辟、联系协调、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合作原则
(一)质量导向。
(二)平等互利。
(三)诚实守信。
(四)优胜劣汰。
第三章 合作内容及责任
(一)科技部引智司
(二)合作机构
第四章 相关方责任义务
(一)培训项目组团单位
(二)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和外专办事处
第五章 合作机构条件
合作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按所在国(地区)法律依法组建,正式注册并具有法人地位;对中国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良好的资信。
(二)专业特色突出,有高水平的授课人员、培训教材及专业翻译人员;在所在国(地区)有较强的协作单位网络,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安排赴对口的机构、企业及组织等进行交流访问。
(三)有接待中国培训团组的服务能力,能根据与组团单位签订的协议提供较好的住宿、伙食、交通等方面的设施与便利。
(四)收费合理,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不搞有损培训质量的恶性价格竞争。
第六章 合作机构评估
(一)有合作意向的培训机构填写《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表》(附件2),将信息表及有关材料原件报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无科技处(组)的可报所在国使领馆其他相关部门,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表》及有关材料后,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与资信调查,出具推荐意见函。
(三)科技部引智司定期组织评估,确定新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将新建立合作关系的机构编入境外培训合作机构名单,首次合作有效期一般为5年,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继续合作。
(四)解除合作关系的培训机构再次提出合作意向时,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
(五)合作机构信息变更需提交《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3),申请表由机构法人代表或已在科技部引智司备案的被授权负责人签字,重要信息变更需附有关证明文件,由科技部引智司视情征求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第七章 质量评估
建立培训团组与培训机构双向评估制度。培训团组完成任务回国后,除按要求提交团组培训总结和核销相关费用外,要对培训课程设置、师资水平、专业翻译、对口交流访问、达到预期培训目的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培训机构对团组学习态度、培训和业务交流表现、执行批准日程等方面进行评价。
科技部引智司将根据培训团组的评价,结合中国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外专办事处、各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外国专家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单位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以及在项目审批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等情况,对合作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章 合作的中止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中止或解除合作关系,需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
(二)对综合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科技部引智司将通知对方暂停或解除合作关系。
(三)经调查核实,培训机构在承办培训中出现以下问题的,科技部引智司将视其问题的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等进行处理。如是合作机构,将暂停其承办培训项目、暂停或解除合作关系;如是非合作机构,将列入境外培训禁入机构名单并通报,限制或禁止其接待出国培训团组。相关处理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公布。
1. 培训机构提供虚假邀请函、培训日程、经费预算、发票等的;
2. 采取恶性低价竞争、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或以降低培训质量等方式招揽出国培训团组的;假冒其他培训机构名义或同意其他机构以其名义承办培训的;转手其他机构、中介或旅行社接待培训团组的;
3. 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培训日程,实际执行日程与报批日程严重不符的;组织或有工作人员协助出国培训团组或个人到未经批准进行培训活动的国家(地区)或城市、出入色情或赌博场所、使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4. 拒绝配合完成培训日志填报等境外监管工作的;
5. 因培训机构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团组在境外期间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交通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6. 培训团组反映强烈,培训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7. 发生其他影响培训质量或对华不友好的不良行为。
第九章 附则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16〕13号)同时废止。
本指南由科技部引智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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