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30 18:52    来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字号:  

  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财政部、中宣部、科技部、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属地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提升我省科普工作水平,提升我省全民科学素养,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情况,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会同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制定《福建省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实施细则(试行)》,界定了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范围和相关单位职责,明确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条件和程序,落实好国家科普优惠政策。
  二、主要内容解读
  《福建省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实施细则(试行)》包括10条款。
  1.明确了核定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实施细则制定依据,规定了进口税收政策的范围是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明确了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条件:(1)属于国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所列税号范围;(2)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3)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3.规定了申请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的程序和时间。进口单位申请表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函告福州海关和厦门海关,抄送有关单位。
  4.规定了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5.明确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明确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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