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规〔2024〕5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工商业联合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工商业联合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省科技厅会同省工商联制定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常态化参与技术创新决策
建立健全企业稳定参与政府科技决策和咨询工作制度,主动向民营企业开展问计咨询,在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项目指南编制、政策调研中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和建议。健全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完善行业主管部门、科技界、产业界、用户多方参与的论证机制,确立企业在重大技术创新方向确定的主导权。优化省级科技专家库结构,增加民营企业专家数量,对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省级重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在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等环节适当提高民营企业专家比例。支持科技型骨干企业建立战略研究机构,入选省级智库的,纳入省创新战略研究项目资助范畴。
二、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持续优化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实施更加精准有效补助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启动实施民营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两提升”行动,力争至2025年底,全省民营百强中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和省工商联所属商会会长单位中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制造业民营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提升到60%左右、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到30%左右。加强与财税部门沟通协调,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技术交易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应享尽享”“直达快享”,力争全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尽快突破800亿元。
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建立健全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同承担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以应用为导向的基础研究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链主”企业申请加入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重点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四、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完善企业参与重大科研攻关需求征集与榜单编制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充分利用省内外优势创新资源解决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单个项目资助最高800万元。省工商联注重引导民营百强企业梳理产业链“卡点”“堵点”难题,形成重大攻关任务清单,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列入“揭榜挂帅”榜单。提升企业主导产学研协同攻关项目的比重,每年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数占总立项数的比重一般不低于 60%,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链主企业等龙头企业牵头,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重点解决单一主体无法解决的产业链共性技术问题。对组建联合体申报“揭榜挂帅”攻关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创新任务和工程,对其牵头承担处在执行期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规定落实奖补政策。
五、支持民营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探索推行“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数字化重大应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资源数字地图”,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双创导师、技术服务等各类高质量孵化资源与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精准匹配,更好地服务科技人员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创办科技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计划,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链条,引导企业利用政策解读、条件评测、材料归集、申报指引等系统功能实现便利化、自主化申报,量质并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争取全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尽快突破1.5万家。
六、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建或参与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对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最高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或引进设立重大研发机构,符合省级认定条件的,享受非财政资金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后补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名校大所央企合作设立高水平研究院或校(院)企联合创新平台,以企业需求为主导,常态化开展柔性引(育)才、产研合作、项目孵化等重点活动。对于科研成效明显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七、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和省内外重大科技成果“两张清单”,推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开放,加快各级科技计划等成果在企业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其购买的重大科技成果,按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其促进技术交易成交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企业牵头组建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符合省级条件的,根据其对外提供中试服务等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力度,支持参与技术经纪职称评聘。
八、支持民营企业培育引进科技创新人才
注重“政府引才”与“企业引智”双向发力,依托科技创新型企业,大力培育和引进顶尖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省引才“百人计划”、省“创新之星”“创业之星”人才计划等重点科技人才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中国侨智发展大会”等重要引才引智平台,探索构建柔性引才用才机制,做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增量。依托省科学技术奖评审,遴选发现一批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企业重大技术难题的重大标志性攻关成果。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相关政策,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对口帮扶民营企业,加大对扎根民营经济领域青年科技人才(团队)的奖励。选认科技特派员服务民营企业,积极推行以“一县一团”“一业一团”“一团服务一产业链”模式选派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助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九、支持民营企业更大力度开放合作创新
鼓励省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直接利用当地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积极融入全球研发创新网络。支持民营企业与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机构合作开展产业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等,提升企业开放创新水平。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福建省闽台港澳科技合作基地。支持有条件民营企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设异地研发(孵化)机构,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可计入母公司,享受我省研发经费投入奖励政策。通过异地研发(孵化)机构与当地高校院所联合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支持推荐申报“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异地研发聘用人才,支持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人才项目。
十、优化民营企业创新服务体系
完善民营企业获得创新资源的公平性和便利性措施,形成各类企业“创新不问出身”的政策环境。有序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等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提高创新资源使用效率。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持续开展科技金融对接活动,加大“科技贷”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丰富科技创新领域金融产品供给。各级工商联以及所属商会等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探索创新项目对接、落地、转化的有效形式,助推民营企业项目落地。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积极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创新创业创造氛围。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增强民营企业对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信心。省科技厅与省工商联加强工作会商,统筹指导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2027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