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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落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处置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可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
(二)遵从科技成果市场定价原则。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留用。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后,全额返回各单位。各单位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二、激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出让科技成果奖励。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在我市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1500万元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1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五)引入科技成果奖励。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福州实施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其中,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给予10%奖励,每家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50万以上的推荐申请省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
(六)对科技成果研发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5万元奖励,对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七)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应当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根据贡献程度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其余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八)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科技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转化收益的70%~90%归其所有。
(九)个人奖励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十)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优惠。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或股权转让、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促进科技服务业市场发展
(十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5亿元,给予20万元基础奖励,超过部分按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度增长超过5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长量万分之一的叠加奖励。
(十二)科技服务机构认定奖励。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科技服务机构成效奖励。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市级行业技术中心、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攻关在榕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机构,对经在市科技局备案并每年提交机构年度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情况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机构,按其年度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的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为50万元。
(十四)完善创业孵化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按照市《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五、完善评价监督机制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环境
(十五)市财政、科技部门对列入财政支出科研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该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至主管部门审核后,4月30日前报送市科技、财政部门。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收益及分配情况等。
(十六)市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我市与签约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协调工作,并适时召开协调会,建立沟通会商机制,每年通报13个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落地情况,扎实推进校地战略合作。与签约高校科研院所对接的我市各责任部门负责与其保持密切沟通,掌握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在福州的落实情况,同时向其发布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需求和服务需求,并将统计数据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报送市校地合作办公室。
(十七)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十八)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对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不予担责。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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