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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