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完成《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科研诚信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从四个方面阴确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
一是规定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章第51条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
二是明确了科学技术人员应遵守的科研诚信要求。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6章第67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篦,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第69条规定“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明确了科研诚信记录的重要性。
三是提出了完善科研失信行为预防、调查、处理机制的要求。第10章第98条规定“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第104条规定“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褰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奪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
四是明确了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法律贵任。第11章第112条明确对违背科研诚信有关要求的行为“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错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违反本法挽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杲,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来源:科技部诚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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