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卫健委、教育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科协、社科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社会事业局、农业农村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
根据科技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3〕167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科技伦理治理认识
《办法》规范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工作,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办法》,对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以及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应依照《办法》进行科技伦理审查。要充分认识科技伦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规范开展。
二、明确审查主体职责,提供伦理审查有效保障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按照《办法》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其他有科技伦理审查需求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单位应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职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和经费等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三、严格执行审查程序,做好伦理审查工作
开展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指导科技人员开展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经评估属于《办法》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科技活动负责人应向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科技伦理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根据科技伦理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根据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程度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审查决定,应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申请人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异议处理程序办理,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对审查批准的科技活动开展伦理跟踪审查,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落实清单管理,加强科技活动专家复核
对可能产生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实施清单管理,按照《办法》确定的第一批7类活动清单开展专家复核。开展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通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后,由本单位(不含央属企事业单位)报请省级管理部门或所在地方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管理部门的分工按照《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及《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分工。省级或所在地方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的复核专家组由科技活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同行专家以及伦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国家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行行政审批等监管措施且将符合伦理要求作为审批条件、监管内容的,可不再开展专家复核。
五、及时进行信息登记,加强监督管理
依托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加强科技伦理监管信息登记。单位应在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后30日内,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单位应在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获得伦理审查批准后30日内,通过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实施情况报告等。
对科技活动中违反科技伦理规范、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依法向科技活动承担单位或省级、地方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省级管理部门或地方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负责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对纳入清单管理科技活动的专家复核机制,加强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伦理审查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对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充分发挥我省专业性伦理专家委员会作用,为科技伦理审查监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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