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新科技管理体制的建议》收悉。现将建议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为适应新形势下科技创新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落实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相关政策,进一步推进科研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造福建发展新优势,近年来,我厅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在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关于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制度,解决对科研活动管制过多的问题
2015年,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依据《福建省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对《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下放了项目预算调整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调整子项目间预算或项目合作单位间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直接费用中的其他科目预算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二是扩大劳务费使用范围并且不设置劳务费比例。对项目组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三是绩效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四是简化小额项目经费报销手续。对由事业单位承担的科技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性研究小额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取间接费用后,直接费用的结余部分实行“包干使用”,由项目组成员、承担单位共同管理。五是不限定成果后补助项目资金使用用途。如省级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后补助项目,对资金的使用不限定使用用途,由企业自主安排使用。
为进一步发挥高校在科技创新中的潜力和作用,积极探索加强高校科技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努力促进科技与教育结合,2016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若干意见》在改进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方面提出了重要措施:一是简化了预算编制方法,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二是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奖励力度。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三是明确劳务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四是改进了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规定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五是改进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可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六是进一步完善了高校会议管理和高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制度。《若干意见》聚焦解决高校科技创新过程中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手续繁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存在缺陷等问题,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形成各方共同推进高校科技发展的良好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我厅正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我省《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组织修订完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省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放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限制,扩大项目承担单位的自主权,更大地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和活力。
二、关于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解决科研活动的动力问题
2016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并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33号),进一步深化了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一是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合作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二是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三是规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三、关于改革创新创业孵化体系,解决科技成果走向市场的通道问题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全省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与完善自主创新与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09年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技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设立了技术经纪专项资金300万元,建立技术经纪人常态化培训制度,资助技术经纪机构开展技术经济活动以及开展技术经纪培训。现已举办技术经纪人常规培训班13期,参训人数达1345人,其中1273人通过考试获得《技术经纪人培训证书》,有效提高了技术经纪人从业能力和素质,推动了我省技术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壮大。
根据《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33号)的有关规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合作和作价投资遵从市场定价,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省级事业单位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转让、许可、合作或作价投资的最低可成交价格。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投资价格。
下一步我们将会继续跟踪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我省的执行情况,及时作出政策调整,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切实帮助科研人员取得获得感,提升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
感谢各位代表对我省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秋立
联 系 人:黄铁庄
联系电话:0591-87865186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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