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术不端撤稿论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科办督〔2025〕108号),要求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进一步落实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科研诚信长效管理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落实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要通过单位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等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二、明确科技伦理管理的主体责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是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相关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三、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设。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并针对管理机构运行、实验数据管理、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科研成果核查、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科技伦理审查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四、建立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制度。对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为本单位人员的论文开展论文发表前诚信审查工作。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署名作者的实质性贡献情况、对论文署名及排名的知情情况、数据来源及真实性和可靠性情况、参考文献引用情况、科技伦理审查情况等。
五、建立科研成果数据核查制度。对于本单位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开展常规数据核查,科研成果数据核查的重点是数据的真实性、可重复性、可追溯性,核查工作以3至5年为周期全覆盖持续开展。对于短期内发表的多篇论文、取得的多项专利等科研成果,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数据核查。
六、加强实验数据管理。各单位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指导单位各机构和科研人员依规做好科学数据的存储、汇交、使用、共享,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对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进行归档。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所涉及的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等原始数据资料应按要求管理、留存备查。
七、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各单位按照科技部等22个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制定本单位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内容。论文发表后被撤稿或受到严重质疑的,论文作者应及时报告本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机构,主动回应质疑,作出勘误或撤稿。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的,由单位科研诚信主责机构依规组织调查处理。
八、严格执行科研诚信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要按要求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科技项目、科技奖励、职称评审、学位授予等方面的,应同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每年年底要通过国家科研诚信信息系统报告本单位科研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情况。
九、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和宣传。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要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省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应以科技部学术不端撤稿论文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工作进行排查梳理,及时补缺补漏,切实落实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主体责任。省科技厅将联合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等主管部门,适时对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