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助力科技赋能乡村振兴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助力科技赋能乡村振兴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擦亮科技特派员制度“金字招牌”,进一步激发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确保新时代我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守正创新,坚持需求导向,坚持公益属性,到2028年,科技特派员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服务模式和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制度效应进一步发挥。
--人才队伍持续壮大。全省累计选派选认科技特派员1万人次以上,其中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4000人次以上,团队科技特派员800个以上;组建一批科技特派员技术创新团队。
--服务支撑不断加强。打造省级星创天地100个;为科技特派员及其服务对象提供不少于100亿元融资支持;建成全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一张网”。
--转化成效明显提升。举行科技特派员成果现场推介对接活动10场以上,实现对接项目1000项以上;实施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200项以上,引进、转化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6000项次以上,服务500个以上农业特色产业或县域重点产业链上的重点企业。
二、主要任务
(一)构筑科技特派员工作合力
1.强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科技特派员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作用,及时将科技特派员选认方案、项目计划、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提交联席会议研究,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一次。指导各市(县、区)有关部门完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科技特派员政策有效落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2.贯通联动协同推进体系。健全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管理工作体系,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等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服务站),支持建立海归专家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并提供必要便利。(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人社厅、发改委、教育厅、农业农村厅)
3.统筹高效配置要素资源。鼓励各地为科技特派员提供项目支持,组织开展科研攻关与精准服务。丰富“福建金融服务云平台”科技特派员金融服务专区金融产品,优化金融产品结构。鼓励地方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转化,并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
(二)深化科技特派员精准选认
4.加强重点领域人才选认。顺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围绕农业农村农民实际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加强种业、种植技术、田间管理、农机研发使用等领域人才选认;加大智慧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品牌营销与建设、乡村治理等领域人才的选认力度,重点增加高水平技能型、复合经营型人才,做好台籍科技特派员的选认工作。优化援藏援疆援宁科技特派员选认模式。省级团队科技特派员由不少于3名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组成,实行两年一批的选认周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
5.推行分类对接服务机制。个人科技特派员主要对接基层企业(机构)与个人,服务具体技术需求;团队科技特派员重点对接县域农业特色产业和乡村振兴重点产业链,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法人科技特派员聚焦产学研创新合作,服务地方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6.实行三级联动服务。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因地制宜组建跨层级、组合式的团队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员侧重技术研发与输出,市级侧重项目资源调配与管理,县级侧重项目落地与推进,构建三级科技特派员联动服务模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三)健全科技特派员对接机制
7.促进服务供需对接。依托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云平台),常态化发布科技服务需求和科技特派员供给清单,强化“订单式”需求对接与“菜单式”服务供给。(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8.拓宽多元供给渠道。引导科技特派员联合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参与农业重大技术需求的“揭榜挂帅”项目,建立项目协作与成果共享机制。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工作机制,发挥人才、项目、成果等优势,帮助农业经营主体拓展市场、对接销路,提供全链条技术服务,推动利润更多从流通环节向种植环节转移,共同服务农业产业链创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9.强化线上线下协同服务。发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服务站)的纽带作用,创新“线上初对接”与“线下再洽谈”服务模式。引导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融入科技特派员体系,支持优秀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联合科技特派员创办“星创天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四)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实效
10.延伸服务领域。引导科技特派员服务向农村二、三产业延伸,提高相关领域科技特派员选认比例。推动科技特派员深入数字农业、乡村农文旅、农村建设等领域,服务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鼓励科技特派员参与农业科技园区、闽台农业融合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科技小院等建设与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工信厅等)
11.创新服务模式。完善由科技特派员、科技小院专家、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组成的现代农业科技服务推广体系。鼓励乡土农业科技人才与科技特派员开展抱团式服务。支持各地通过共同持股(合作创业)、收益分成(技术转移转化)、联合投入(各取所需)等方式建立科技特派员与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省科协)
12.加强能力建设。依托省级云平台和培训基地,健全科技特派员常态化培训机制,提升科技特派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大对全国骨干科技特派员培训基地(南平)的支持,推动其承接更多的国家级、省级培训任务。鼓励科技特派员通过现场指导、示范培训、集中授课等方式,带动农民学科技、信科技、用科技,培养更多乡土人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五)强化科技特派员考评激励
13.健全考评机制。完善由科技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科技特派员考核评价制度,科学设定考评指标与权重,实行中期、期满分别考评,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价,增强考评客观性。推行科技特派员服务日志制度和量化积分管理,分类设置“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考评等级,考核结果作为续派、调整、表彰奖励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14.落实激励措施。组建一批具有福建特色、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引领性的科技特派员技术创新团队。支持科技特派员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支持派出单位在核定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派出单位现有科技特派员人数5%的比例,增加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专用于科技特派员)。(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人社厅、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15.强化调研支撑。建立由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调研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省级科技特派员个人和团队选认调研,深入掌握各地科技特派员服务涉农重点产业链情况,作为省级科技特派员数量分配和资金支持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六)打造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
16.做优做强功能。全面升级省级云平台,强化人工智能赋能,集成科技特派员选认、需求发布与对接、履职管理、资讯推送、成果展示、综合考评、金融服务等综合功能,推动各地平台整合并纳入省级云平台,打造全省科技特派员综合管理服务“一张网”。(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17.加强数据利用。强化省级云平台数据汇聚共享,打通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壁垒,整合全领域、全链条和标准化、动态化数据资源,建立专家库、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等,挖掘数据资源价值。(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18.提升运营能力。推动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云平台运营主体更好履行职责,结合实践经验和发展要求,持续提升功能,加强数据挖掘利用,定期提交分析报告,为科技特派员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三、保障措施
19.健全制度保障。全面落实党委领导、政府管理、部门联合的工作机制,提升科技特派员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坚持将服务实效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院所探索开展科技特派员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成果评选单列管理等试点,提高科技特派员及团队待遇与荣誉。鼓励吸纳科技特派员参与基层治理,增强其社会荣誉感与责任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20.优化经费使用。各级财政要持续加大财政投入,优化支出结构,推动资金由“点”向“链”聚焦,重点支持县域特色优势产业。修订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福州和厦门要从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方面,支持闽东北和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内其他地区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农业农村厅)
21.推进示范引领。深化制度研究和省外经验借鉴,挖掘科技特派员先进典型,广泛宣传科技特派员扎根基层、带动农民增收的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乡村振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人才办,省发改委、教育厅、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
本行动方案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