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按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高新〔2026〕16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高新函〔2026〕446号)的相关要求,现将2026年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应在市级区划范围内,原则上应依托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建设(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为准),由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的创新型产业集群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具体申报条件详见《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附件1)。
(二)已有创新型产业集群按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建设发展,重新申报认定。
二、申报流程
(一)平台申报。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切实提高对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严格遵循“持续培育、自愿申报、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有序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和建设工作。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以下简称“申报平台”)线上进行2026年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
(二)提交申请。10月16日前,有意愿申报平台集群的地市主管部门与省科技厅联系,并将申报集群简要情况的电子文档和盖章扫描后的pdf文档,一并发送至邮箱cxzj@kjt.fujian.gov.cn。10月23日前,省科技厅为有意愿申报集群的单位分配“申报平台”的登录账号。
(三)组织申报。各申报单位于10月26日—11月6日通过“申报平台”在线填写《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书》《创新型产业集群三年行动方案》(见附件2、3)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报书要求内容翔实、数据准确、论证充分。
(四)审核推荐。11月13日前,省科技厅将按照《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对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并上传推荐函至“申报平台”。
(五)评审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省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材料后,组织行业专家形成评审小组,按照申报条件对集群进行全面评审,择优确定认定创新型集群名单,并按程序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坚守务实工作底线。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认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收费摊派、评比包装。应立足地方实情开展工作,坚决杜绝举债创建、跟风创建等形式主义问题。
(二)压实责任严把质量。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落实举措,从严做好申报工作全流程审核,严格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性,杜绝弄虚作假、敷衍应付。
(三)严守时限强化监督。紧盯各项工作时间节点,按期完成遴选及材料报送,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推荐资格。主动接受多渠道监督,对申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四、常态工作
(一)及时提交统计数据。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要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及时如实提交所需统计数据,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群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
(二)建立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库。对已列入省级以上开发区主导产业、距离申报要求差距不大的产业集群,参照填报《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通过邮箱报送省科技厅,经审核后择优列入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库。对本次申报未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最终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列入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库。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库名单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发布之后。
(三)加强培育支持。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要联合商务、工信、发改、自然资源、人社等部门,统筹市域内金融、科技、产业、土地、人才、数据等政策,加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内技术、场景、业态等新模式、新范式的针对性支持。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7304750/87808097;
邮箱:cxzj@kjt.fujian.gov.cn。
附件:1.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管理办法
2.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书
3.创新型产业集群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