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厅人才处 时间:2026-10-19 15:58

各设区市科技局、党委宣传部、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广电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2026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精神,制定本核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我省享惠主体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和硬盘,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负责核定。

  第四条 享受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6年版)所列税则号列范围;

  (二)为享惠主体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三)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填写《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申请表》(附件1),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提出下一年度需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书面申请。

  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和硬盘核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对享惠主体提出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申请进行核定,核定结果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函告福州海关和厦门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并通知相关享惠主体。

  第七条 省科技厅函告福州海关和厦门海关的科普影视作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批次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第一批享惠主体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附件2),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第八条 享惠主体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进口用品的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需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

  第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1.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免税申请表

  2.“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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