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来源:厅资统处 时间:2026-05-07 16:06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5〕25号)精神,为落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政策,在充分调研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与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了《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落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政策要求,明确有关奖补对象条件、奖补标准和程序,以及资金监管等要求,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三、制定过程

  根据我省工作实际,研究起草《实施细则》,并分别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建议。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经研究吸纳和多轮修改完善,通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现正式印发施行。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的政策依据。

  第二条界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的来源、支持方式和用途。

  第三条明确奖补对象应符合的条件,包括注册登记地、企业类型和资质、企业研发投入要求、企业信用记录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规定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奖补标的年度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较上年度增量的6%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单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并明确了有关省市县三级财政的资金分担比例。

  第五条规定了奖补程序,主要包括政策宣导摸底、数据分析审核、数据汇聚共享、奖补方案确定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是资金监管要求,要求财政、科技等部门和获得奖补企业应加强奖补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第七条明确对省级同类型研发奖补政策,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八条明确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厦门市出台的政策措施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是实施有效期。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五、主要特点

  (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政策。该《实施细则》立足我省实际,明确了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对象的条件、具体奖补标准、奖补程序,以及资金监管要求。为推动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做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工作提供了全面清晰、便于实施的操作指引。   

  (二)合理界定奖补对象范围。结合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参照兄弟省市做法,为使我省新一轮奖补工作更规范、更精准、更便于操作,《实施细则》将享受奖补的科技型企业对象界定为在奖补标的年度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条件,且在奖补标的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三)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简化奖补程序,明确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开展奖补工作,条件成熟时积极推动“免申即享”。将原先企业研发投入分段补助工作中由企业提出申请、第三方机构提供审计报告的方式调整为省科技厅在政策宣导摸底基础上,综合省税务局在企业授权前提下提供的企业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数据进行比对审核,让数据跑腿代替企业跑腿,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采集数据的可行性、准确性。同时,为减轻基层负担,在资金分担比例上,明确按照企业所得税归属地划分,原则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不含厦门)按照8:1:1的比例分担奖补资金,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归属在省级的,所需补助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全部归属在设区市级的,由省级和设区市级按8:2比例分别承担。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 吕明泽、刘芯颉

  联系电话:0591-83518697、8786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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