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时间:2026-07-06 11:35

  一、背景依据

  省科技厅于2022年1月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经过3年时间的发展,随着孵化器数量不断增加,规模持续壮大,我省科技型企业孵化体系已步入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的关键阶段。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6月份出台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为衔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政策,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出台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孵化器管理办法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为此,我厅起草修订了《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制定《管理办法》综合考虑了孵化器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结合当前发展实际,推动孵化器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从提供服务向构建创新创业生态转变。

  三、管理机制

  《管理办法》明确省科技厅对全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认定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在地孵化器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省属企事业单位也可由其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央驻闽科研单位、省直部门、本科高校)负责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

  《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闽科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四、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增加了部分条款,并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和删除。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计9章30条,其主要框架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目的、思路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定义。

  第二章功能目标,主要明确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第三章管理职责,明确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章认定条件,明确了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和有关要求。

  申报与管理,主要明确了孵化器申请、审核推荐、评审认定、组织实施等程序要求。

  章评价监督,明确孵化器绩效评价、日常监督管理等要求。

  章变更与撤销,明确经认定的孵化器变更和撤销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章促进与发展,明确促进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措施,在政策支持、能力建设、创新加速、统计调查、专业化发展等方面要求。

  章附则,明确参照管理、解释、废止等相关要求。

  五、主要新增、调整、删除部分   

  (一)结合新时期背景,完善孵化器定义参照工信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完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定义,明确了新时期孵化器的内涵、功能、定位和发展宗旨。

  (二)鼓励众创空间转型升级。依据《管理办法》,原众创空间作为众创类孵化器,纳入各设区市孵化器管理,不再单列众创空间内容。鼓励和推动原众创空间转型升级为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经申报予以认定的,纳入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

  (三)孵化器功能定位更加突出。从功能定位上,突出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突出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四)工作机制及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在工作机制上,突出省地协同,省科技厅加强宏观管理,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等加强具体管理和工作指导,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

  (五)对接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从认定条件上看,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充分对接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新增部分指标,更加注重孵化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包括:增加在孵企业新增注册数占比、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占比、在孵企业营收和研发投入增长率、孵化服务收入占比等体现企业孵化质量和孵化器运营能力的判定条件,如“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上年度不少于15%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六)调整优化相关认定指标。根据福建实际情况,参照浙江、江苏、湖北等省市孵化器认定的做法,调整优化孵化资金规模、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毕业企业数量等指标条件,如将“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修改为“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将“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修改为“上年度至少有3家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或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删除了“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比”、“孵化资金规模”、“专利或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等非核心指标。

  (七)政策衔接有序。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有国家级孵化器设置3年政策衔接过渡期的做法,福建省科技厅认定福建省科技厅科技型企业孵化器,2027年12月31日前为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省级孵化器资质继续保留。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省科学技术厅

  联系人:胡建华,联系电话:0591-87869866

  (二)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联系人:赵伟伟,联系电话:0591-8764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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