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支持我省科普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等文件,经多次调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宏观政策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省科技厅会同相关单位联合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做好科普单位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核定管理工作,鼓励科普单位引进境外优质科普影视作品,推动我省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与责任、核定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第四条规定了申请单位需符合的条件。第五、六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及核定程序。第七、八条阐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第九条规定了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形。第十条明确了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四、主要特点
(一)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国家文件要求省级科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科普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和硬盘,《管理办法》对享受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范围、审批流程等进行了界定和细化。
(二)吸收前期经验做法。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管理办法》吸收了十四五期间核定享受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科普影视作品年度联审和函告机制等经验做法。
(三)适应管理改革需要。尽量减轻科普单位负担,简化有关提交材料程序,直接向省级部门提出申请,提高核定工作效率。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一)省科学技术厅
联系人:陈凡,联系电话:0591-87715852
(二)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
联系人:魏垚静、黄滢锋,联系电话:0591-8783452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1020200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