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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精神,经征求省统计局意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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