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3号)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监督的对象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提供科技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等。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的业务处(室、局),包括承担部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
第四条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以下简称监督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工作,主要监督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相关政策措施;
(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执行情况开展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开展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检查;
(四)对科技咨询专家履职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以及保密制度、回避规则和诚信要求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承担财政科技投入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应遵循权责对等、科学规范、放管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第六条 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资金核查、绩效评估(评价)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
第七条 建立科技监督员制度。监督部门负责选聘科技监督员,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科技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监督工作。
第八条 监督部门应根据科技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检查监督计划。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项目日常管理职责,配合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受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申报指南的形成是否科学规范、论证充分;
(二)项目申报条件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项目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四)网上申报渠道是否通畅。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管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评审立项工作方案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二)评审组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四)立项结果是否公开;
(五)立项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二)任务书规定的科研进度完成情况;
(三)项目资金的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题环节主要监督内容:
(一)项目是否存在到期未验收;
(二)项目验收程序和组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三)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是否完成;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验收专家是否存在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六)项目验收结果的运用是否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家选取和使用的监督:
(一)网络评审专家选取应在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匹配,因工作需要采取非随机选取或随机匹配后又进行人工调整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会议评审(验收)专家的使用应与抽取相分离,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使用需求,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抽取专家,监督部门监督。
(三)专家保密制度、回避规则和诚信要求等执行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方式主要有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资金核查、绩效评估(评价)、受理投诉举报等。
监督部门还可采取网上巡查、系统抽查和统计、发布征求意见书等其他方式开展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适用于对重要科技活动组织实施过程的监督,监督部门派驻科技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出具监督意见。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适用于按照一定比率随机抽取检查项目,对抽取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对执行期内项目的检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
第十八条 专项检查适用于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情况的检查。
第十九条 资金核查适用于对财政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检查,一般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
对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监督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开展资金核查。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评估)适用于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的评估评价。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督的范围:
(一)财政资助超过50万元科研项目(含后补助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题验收会议;
(二)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的立项评审和验收会议;
(三)其它需要现场监督的科技活动。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的范围:
(一)立项满1年的在研项目;
(二)当年度验收结题项目;
(三)其它需要检查监督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工作方案和科技活动通知等材料送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监督部门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
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监督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相关科技活动中存在违规和失信行为,或者不配合监督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中止或撤销相关项目、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阶段性取消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终止协议执行,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其一至三年承担省科技厅科技服务资格。
第二十九条 咨询专家在科技活动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低专家信用等级、阶段性取消其省科技厅咨询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技监督和绩效评价(评估)结果,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展科研失信联合惩戒。对科研活动中发生严重科研失信的单位和个人,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失信单位和个人信息报送录入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和信用中国(福建)平台,对科研失信行为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它需要监督的科技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