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各高校院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一)在我省注册成立的福建省内企业牵头承担的本细则实施时在执行期(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包括经国家批准延长执行期的情形)和2023-2027年度新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厦门市属企业由厦门市按其政策执行。
省财政资金已按要求配套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不再予以奖补。
(二)申报奖补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获得立项(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六个月内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单个项目获得的中央财政经费(以下简称国拨经费)支持不低于500万元。
(四)项目应已获国家立项批复并已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并且首批国拨经费已经拨付至承担单位。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在执行期后拨付的国拨经费,牵头承担企业仍可提出资金奖补申请。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十四五”以来至2027年度(2021-2027年度)新批复建设(重组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省财政科技资金已配套支持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不再予以奖补。
(二)申报奖补的对象为在福建省内注册的牵头承担平台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三)平台在向科技部申报时原则上须经省科技厅推荐,通过其他渠道推荐的须在申报前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平台应已获科技部批复建设(重组入列)。
(五)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纳入奖补范围。
厦门市属企事业单位牵头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由厦门市按其政策执行。
第七条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八条
第九条
已备案项目的牵头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奖补对象及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项目立项文件、已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绩效目标表。
第十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资金申报表、平台立项文件、绩效目标表。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承担单位应将国家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材料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含音频) 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