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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年第一期_ 往期回顾_ 福建省科技厅
    2016年第一期

    2016年5月18日上午10:00,福建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世举接受福建省科技厅网站专访,访谈主题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新政'”。 访谈主要内容:阐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相关的“新政”,介绍了我省落实该政策的主要成效、“新政”的亮点和我省在贯彻“新政”方面采取的措施等。

    • 录播时间:2016年05月18日 10时00分
    • 嘉  宾:周世举
    • 主持人 2016-05-18 02:01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福建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专栏。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周世举作为访谈嘉宾参加在线访谈,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新政’ ”这一主题与网友进行交流。周副厅长,您好!
    • 周世举副厅长 2016-05-18 02:02
        您好,各位网友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长期关注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在线交流,欢迎大家多提问题,多交流。
    • 主持人 2016-05-18 02:03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自主创新激励政策体系中含金量高、优惠力度大的普适性政策。自 2008 年国家和省相继出台管理办法和贯彻措施以来,我省企业税前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逐年增长。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我省落实该项政策的主要成效?
    • 周世举副厅长 2016-05-18 02:09
        好,下面我从四个方面介绍一下 我省落实这项政策的主要成效 : 一是企业研发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享受企业数逐年增长。从我省企业研发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来看, 2009 年抵扣 2008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 11.11 亿元, 2015 年抵扣 2014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增长至 47.56 亿元,年均增长率 21.89% ,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从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数来看,从 2008 年度的 283 家增长至 2014 年度的 973 家,年均增长率为 22.9% 。以 2015 年抵扣 2014 年度为例,我省为 973 家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约 11.9 亿元,每家企业平均减免所得税约 122 万元,相当一个省级科技区域重大项目财政经费投入。
        二是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日益规范。针对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中存在的“研究开发项目确认难、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口径不统一、办理流程不规范、责任主体不清晰”等问题, 2013 年省科技厅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台了《福建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规范了政策落实流程,统一了研发经费归集,明确了税务、财政和科技部门的工作职责。 2014 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比 2013 年增长 46 ﹪。单个企业的受惠强度也进一步扩大。 2015 年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比 2014 年增长 9% ,继续保持增长势头。
        三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为财税增收做出贡献。随着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我省企业 R&D 经费从 2008 年的 89.39 亿元提高到 2014 年的 316.47 亿元,增长了近三倍。以星网锐捷为例, 2008 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 0.53 亿元、纳税额为 1.18 亿元; 2014 年度该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达 2.25 亿元、实现纳税额 4.13 亿元。
        四是在全国率先出台财政资金同量奖励政策。 2014 年我省出台的《关于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促进工业稳定七条措施》和 2016 年出台的《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 2016-2020 年)》,明确规定对省龙头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财政资金奖励,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 主持人 2016-05-18 02:10
        2015 年 11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 119 号),该通知从 2016 年 1 月 1 日 执行,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请您介绍一下这个“新政”有什么新亮点?
    • 主持人 2016-05-18 02:17
        目前,我省在贯彻“新政”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请您介绍一下?
    • 周世举副厅长 2016-05-18 02:17
        “新政”的变化主要有: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活动和行业领域的范围。原有政策规定企业要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新政策在参照其他一些国家做法的基础 上,采用的研发活动“反列举”和行业“负面清单”方式进行进一步明确。
        二是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 新政对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进行了归纳分类,由“ 8+5 ”调整为 7 类,增加了外聘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列支范围。同时,放宽了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的复杂性和实际管理预留了空间,更加符合实际。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有政策规定企业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帐,新政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帐,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新政规定企业未来认为其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 税收政策 而未享受的,可向前追溯三年,但企业需要履行备案手续,享受政策的尺度变宽了。
        五是减少审核的程序。原有政策规定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新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都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的时候再提供。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也不是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商议,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在享受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 周世举副厅长 2016-05-18 02:19
        财税〔 2015 〕 119 号文颁发后,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联合发文,及时转发各设区市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各级财政、税务、科技等有关部门继续通过门户网站、网络通讯、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掌握政策新变化。省级专门设立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省科技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福建广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赴七个设区市开展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巡回宣讲培训活动,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用足激励创新优惠政策。 5 月 11 日 已在南平市率先开展了第一场培训,参加企业有近 200 家,效果不错。
    • 主持人 2016-05-18 02:20
        刚才您提到“新政”采取了研发活动反列举和行业负面清单,来进一步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活动和行业领域的范围。那么“反列举”和“负面清单”指的是什么?
    • 周世举副厅长 2016-05-18 02:23
        研发活动“反列举”是指新政策直接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主要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行业“负面清单”是指新政策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主要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凡是上述反列举和负面清单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也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同时,在新政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专门提及“创意设计”活动,并规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并进一步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 呵呵 2016-05-18 02:24
        周副厅长,您好!我想了解一下“新政”如何界定“研究开发人员”?
    • 主持人 2016-05-18 02:24
        好,下面把时间交给广大网友,欢迎广大网友踊跃参与留言。
    • 周世举副厅长 2016-05-18 02: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明确规定了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 小米 2016-05-18 02:26
        您好,请问研发费用归集应注意哪些事项?
    • 周世举副厅长 2016-05-18 02:36
        一是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举个例子说明:甲汽车制造企业 2015 年 12 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 1200 万元,会计处理按 8 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 6 年( 10 × 60%=6 )。 2016 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 150 万元( 1200/8=150 ),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 200 万元( 1200/6=200 ),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50 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75 万元( 150 × 50%=75 )。若该设备 8 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 8 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50 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75 万元。
        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 4 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 2016 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 300 万元( 1200/4=300 ),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 200 万元( 1200/6=200 ),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 200 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100 万元( 200 × 50%=100 )。若该设备 6 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 6 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200 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100 万元。
        二是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能加计扣除。
        三是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 10 % /(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四是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五是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据此,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未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青青 2016-05-18 02:37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需要留存备查哪些材料?
    • 周世举副厅长 2016-05-18 02:39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主要包括: 1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辅助账; 7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周世举副厅长 2016-05-18 02:40
        谢谢大家!再见!
    • 主持人 2016-05-18 02:40
        好的,今天周世举副厅长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为大家进行了深入介绍。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周世举副厅长接受我们的专访,也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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